我国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有关问题的初步思考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进入了后工业化时代,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工作皆属于商业性地质工作。但就我国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形势来看,商业性矿产勘查虽然开始上路,但很不发育,资源需求迅速增加,资源瓶颈加剧,迫切需要国家和政府加大力度,开展矿产勘查评价工作。这就引出了战略性矿产勘查评价的概念。
初步测算,近年来我国出口电子机械日用电器等加工产品所消耗的有色金属矿产原料,大约占我国全部有色金属资源消耗的1/4左右。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方面国内矿产资源产量和国内消耗的持续增长,另一方面进口资源和出口资源产品“两头在外”的局面——“世界工业产品的加工厂”的基本格局,且估计在未来10~20年内难以改变。
目前,尽管我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从总体上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一些主要矿产资源约束并未因此而缓解,有些还越来越突出。
鉴于我国矿产勘查的现实情况,原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构成我国矿产勘查市场的两个重要主体。目前的国有地勘单位事业型地勘体制基本框架仍未改变,矿产勘查也没有作为产业来运作。地勘单位在承担地质大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同时,也承担了大量商业性的地质工作。
矿业权矿业权的分类
矿业权是一个包含多个相关权利的复杂概念,需要深入理解其构成。在西方国家的实践中,例如澳大利亚,矿产权被分为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三个类别。日本的矿业权制度主要基于许可证制度,区分钻探权和采掘权,如果企业获得钻探权并发现可开采的矿产,将享有优先开采权。学术界对矿业权的分类方法各异。
在西方,例如澳大利亚,矿产权被划分为三个主要类别: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探矿权允许持有者在获得勘查许可证的范围内探索矿产资源,而采矿权则赋予他们优先开采探明资源的权力。在日本,矿业权制度主要基于许可证制度,包括钻探权和采掘权,如果企业发现适合开采的矿产,将享有开采优先权。
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取得钻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确有矿产并适于开采时,享有所探矿床的采掘优先权。
固体矿产勘查的相关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以下简称勘查)的基本原则、勘查目的及斯查阶段、勘查研究内容、勘查工作程度、绿色勘查、勘查工作及其质量、可行性评价、资源储量类型条件、资源储量估算等要求。
2、原总则将勘探类型划为四类,允许某些矿种根据本矿种特点增加或减少一个类型。修订后的总则将勘查类型统一划分为三类,并增加了开采技术条件类型。总则明确:划分勘查类型的目的是为了正确选择勘查方法和手段,合理确定勘查工程间距,对矿体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圈定。
3、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按客观地质条件开展计划工作。根据工作区的具体地质矿产条件,进行全面安排,合理部署,正确地确定矿产勘查工作的具体任务。(2)要遵循地质工作程序,按照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疏到密,由已知到未知,由预查、普查、详查到勘探的原则部署各项工作。
4、矿产资源勘查执行单矿类 ( 种) 规范。尚无对应单矿种规范的矿产地质勘查,可根据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并参考产出特征、加工选冶性能相近的矿种规范要求,编写勘查工作设计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凡无法类比或单矿类( 种) 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遵循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的原则规定。
5、要求编录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对岩石学、矿物学、矿床学、构造地质学理论有所钻研,有一定的理论业务基础,对某一地区在开展工作之前,对该区岩石应有系统的认识,这是提高野外地质观察描述质量的基础。
6、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勘查工作、可行性评价工作,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条件、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等。
评估的采矿权价值如何入账
二)采矿权入账时间采矿权一般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发生转移时入账。
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下的无形资产可以选择按评估价入账: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债务人抵债的无形资产;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已入账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评估的矿泉水采矿权价值属于无形资产,但是不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不可以按评估价入账。账务上不需要作任何处理。
计入无形资产--采矿权。借:无形资产--采矿权 贷: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矿产资源法第三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勘查过程和管理。首先,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域地质调查的实施和报告验收,这些资料将供相关部门使用作为决策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排他性法律问题的复函
1、你局 《关于探矿权排他性法律问题的请示》 ( 核总地办发 [1999] 115 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有关探矿权排他性原则在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
2、综上可见,“申请、审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形式。关于矿业权有偿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同时,以法律授权形式规定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这种权益由国家以特许权形式授予,是矿业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探矿权主体为持有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客体为特定区块内的矿产资源,它具有排他性,仅限于批准范围内进行,且不允许重复设置或他人在此区域勘查。
4、为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的审批登记工作。
5、《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第五条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