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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区管理办法(露天矿山政策)

发布时间:2024-06-06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修正)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 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法律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 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全距离不小于300m,露天采石场必须与居民点、工厂等建筑物和公路、输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中与居民点的可视直线距离必须在500米以上。

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露天采石场必须与居民点、工厂等建筑物和公路、输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小于300m,其中与居民点的可视直线距离必须在500米以上。

法律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的第二章

第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是指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 50 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露天矿场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露天矿场,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露天矿山、采石(土)场(以下简称矿场)。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收购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出售的矿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要求出售者出示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 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钻孔封孔资料。第十二条 矿山设计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审批矿山设计时,必须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