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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内蒙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发布时间:2024-08-21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八条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部门应持有自治区物价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办理缴库和会计核算,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年度审验和票据稽查。

五)删去《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六)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第八条。(七)删去《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八)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第五条。(九)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七章中,探矿权和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并可转让、出租、抵押,合法权益受保障,同时规定了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缴纳。第八章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合法投资,保障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下级部门需接受上级的监督和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第二章中,所有在自治区内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政府需保护并维护其国家所有权,严禁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中,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内的可开发矿产资源。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矿产资源是指可以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3、内蒙古自治区于1999年7月31日颁布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其正式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在同一天公布,公告编号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

4、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勘查审批登记

1、第十一条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第十二条 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自治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工作,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

2、第八章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合法投资,保障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下级部门需接受上级的监督和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审批登记详细规定了申请过程、所需材料、审查期限及后续操作,如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有效期等。

3、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第十一条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第十二条 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自治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工作,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具体条款

第二章中,所有在自治区内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需保护并维护其国家所有权,严禁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中,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内的可开发矿产资源。

第四十一条规定,盗窃、破坏矿产设施或扰乱矿区秩序,根据刑法相应条款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买卖、转让矿产资源、倒卖探矿权或采矿权、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矿产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严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对条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除《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二)将《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名称修改为《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将条款中所有“小城镇”修改为“城镇”。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详细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首先,对于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或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将被勒令停止,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西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管理有着明确的法规依据。其中,关于条例实施的重要条款是第七十一条,规定该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一决定是在1999年4月1日,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六次会议上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