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地质勘查队伍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若干意见
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1999]37 号) 精神,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对属地化后地质勘查队伍的指导,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就地质勘查队伍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2、通过事、企分开运行,既保证了公益性地质工作和产业发展双加强,又保持了队伍的稳定。
3、在改革方面主要涉及的部门是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地勘单位,前者的改革,出台的政策等对地勘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影响深远,需要我们在大讨论活动中给予高度关注,并施加外部影响。
4、其他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加强对地质勘查行业的综合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政策、法规,健全完善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市场环境。
国家统一的矿业政策推进商业性矿产勘查
加拿大联邦政府1996年颁布的国家矿业政策是《加拿大政府矿产和金属政策:为可持续而合作》。矿业法是刚性的,难以适应迅速变化的矿业市场,国家矿业政策则有灵活性,可以随着变化的形势调整。
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了战略利益和弥补市场失灵,也往往对商业性矿产勘查实行直接投资、财政补贴或减税等措施,以减少投资风险,刺激整个矿业的繁荣和发展。目前,我国油气的商业性勘查机制已基本成熟,商业性水工环地质工作的发展也没有大的障碍,主要是非油气商业性矿产勘查起步较晚,市场发育缓慢,需要加快发展。
矿业法是商业性矿产勘查运行的保障。一个国家矿业法的立法质量,是投资矿产勘查决策的重要判别标准。
有利于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及矿业新体制和新机制。一方面,商业性矿产勘查是地质工作的主体,地质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通过商业性地质工作体现的(其中主要是商业性矿产勘查)。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
【机构设置】灵宝市国土资源局组建于2010年4月7日,是按照中央、省、市机构改革精神,合并原市土地管理局、市地质矿产局职能而重组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及合理利用工作。
【机构设置】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于2001年在原三门峡市土地管理局、矿产资源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而成,是主管三门峡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工作部门。辖渑池县、义马市、湖滨区、陕县、灵宝市、卢氏县6个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建设土地局。
刘泉锋刘泉锋,男,1962年生,河南省灵宝市焦村镇东册村人,农民作家。1980年高中毕业,任教多年,后被企业聘用。1990年加入河南作家协会,1991年进修于北京鲁迅文学院作家班。现在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兼任灵宝市作家协会副主席。
市委书记:吕均平 乔长青 市 长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吕根友 常务副市长 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综合协调经济、财税、国资监管、统计、审计、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及人大、政协联络工作。
破坏耕地可以向当地政府或上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投诉或者拨打国土资源部门的违法举报受理电话12336。
年7月~2000年8月,任所长(正科级);2000年8月~2001年11月,兼任地产交易管理中心主任;2001年12月~2008年9月,历任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地价评估事务所所长、兼任市地产交易管理中心主任、办公室副主任、财务科科长;2008年10月至今,任陕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紧紧围绕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先行性、基础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解决我省地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原则同意 《吉林省地质勘查规划》( 以下简称 《规划》) ,请予发布,并认真组织实施。吉林省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地质勘查工作对于你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先行和基础支撑作用。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与监测、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