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木里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矿产资源和矿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1、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第三条 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2、第十一条生产计划按计划期限长短可分为中长期计划(3-5年、10年规划),短期计划(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月度计划)。中长期计划:参照本行业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定企业生产发展战略目标和体现企业战略方向的发展性计划,是指导企业煤炭生产发展的篮图。其具有展望性、预见性和纲领性的特点。
3、优化全市煤炭资源开采布局。落实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在元宝山区划定的“平庄国家规划矿区”;将煤炭资源储量大、开采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的煤炭矿业集中区划为重点开采区,实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中鼓励的新技术、新方法。
4、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5、第五条 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设计要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对资源条件好,有发展前途的矿井,在设计时可考虑井上、下工程预留适当设计位置。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监督法规执行,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审批大型矿山企业非正常储量报销,以及组织矿产资源调查研究和经验交流。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的监督管理,向重点矿山派出督察员,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政监督的主体,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北京市的矿产资源管理在第四章中有详细的规定,着重于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实施抽查和年检制度,确保这些企业的勘查和开采活动合规。他们需配合检查,如实报告相关信息,不得有拒绝监督的行为。
土地矿产交易市场_关于加强土地与矿产管理的沟通衔接问题探讨
1、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和土地管理工作没能很好的衔接。
2、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年度检查,并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
3、进一步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要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对土地市场的监管作用,严把土地登记关口,严禁通过土地登记使非法用地合法化。 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治理,加大对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监督管理力度。重点整顿布局不合理的小矿,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的行为。
4、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一)建立四级三类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矿业权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具有法律效力。
5、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6、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统筹规划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七)认真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任务和部署要求。
黑龙江省黄金矿产保护性开采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黄金主管部门依法对所辖区域内黄金矿产的保护性开采实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省黄金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省内部分黄金矿产的开采管理工作委托省有关部门负责,并赋予其市(地)级黄金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
法律分析:开采黄金矿产,必须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审查批准,或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委托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准开采。
开采黄金矿产需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审批,或者由其委托的省级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开采,获得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颁发的批准书。 申请开采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a)岩金生产规模超过100吨/日或砂金生产规模达到8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b)外商投资开采的黄金矿产。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一条,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旨在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我省矿业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4、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在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和森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十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