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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最新管理办法全文(矿产资源开发条件)

发布时间:2024-09-09

矿产资源暂行办法

1、矿山企业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主体,其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生产勘探工作、监督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并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为了有效管理矿产资源,确保其合理调查、勘查和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我国出台了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这就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实施细节由国土资发〔1999〕356号文件正式发布。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监督法规执行,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审批大型矿山企业非正常储量报销,以及组织矿产资源调查研究和经验交流。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的监督管理,向重点矿山派出督察员,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4、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规定了规划的期限和编制频率。规划期限通常为五年,展望十五年,每五年编制一次,必要时可进行修订。规划编制需遵循一系列原则,如符合国情、地区实际与经济发展需求,平衡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兼顾开发与保护,以及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木里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木里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矿产资源和矿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修正)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林业发展、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和军事设施、风景名胜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方各级政府有责任加强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