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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制度(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09-09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西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在条例的第二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程序。首先,矿产资源勘查实行区块登记制度,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勘查登记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授权市或地区行署进行审批。登记后,资料需向上级备案。探矿权的申请由勘查出资人提出,若国家或自治区出资勘查,受委托单位为申请人。

2、在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受到严格的管理和审批。首先,对于开采中型以上矿产资源,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并发放采矿许可证,需要提交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矿设计、确定的矿区范围以及相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等条件。

3、西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管理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过程。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地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流转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及地矿监管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

5、在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中,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一系列对于破坏地质环境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首先,第二十五条规定,若因采矿或工程建设导致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灾害,必须负责治理恢复。未履行义务者将面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包括责令治理、罚款,严重者可能吊销许可证。

6、地质条件:西藏地处喜马拉雅造山带和青藏高原,地质构造复杂,矿产资源多样化,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形成和富集。交通运输条件:西藏地势复杂,大部分地区交通不便,但是随着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交通运输条件正在逐步改善,也为矿产资源的开发提供了便利。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七章 灭火工程管理规定了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田火区的详细管理措施。首先,第三十九条强调煤田火区的划定需严谨科学,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协同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及专家共同论证后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灭火为名擅自开采煤炭资源。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汝箕沟无烟煤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汝箕沟无烟煤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从事矿产资源勘探、设计、建设、生产、开采、闭坑和对矿山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山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矿产资源勘探报告,须依法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州(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前款规定的勘探报告。

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8条“自治区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虽然开征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但由于资源税费征收标准不合理并且也没有完全用到生态环保当中,造成资源环境补偿不到位。

4、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珍贵的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5、要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综合评价,通过引进国内外地学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加快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地质矿产勘查成果质量、科技含量和找矿水平,提高自治区矿产资源储备。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发展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加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二章中,所有在自治区内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需保护并维护其国家所有权,严禁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中,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内的可开发矿产资源。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矿产资源是指可以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5、《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含附则),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而制定,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该条例。

6、第二章 开办与关闭第八条 开办国有地方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生产规模不低于年产原煤6万吨。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1、第三条修改为三款,第一款:“本条例所称边境管理是指国界管理和边境地区管理。”第二款:“国界管理包括国界线及其标志的管理;边境地区管理包括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禁区的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3、地方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主要是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并结合地方特点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贯彻落实。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矿产资源勘查方面比较详细地列出了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

4、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从2014年3月31日《条例(修正案)》公布之日起,依法在全区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矿产资源是指可以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第二章中,所有在自治区内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政府需保护并维护其国家所有权,严禁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中,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内的可开发矿产资源。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