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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法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大纲)

发布时间:2025-01-21

国家对土地管理有哪些规定

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立与变更也需遵循《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登记规则》等法规。这些规定明确了土地登记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确保土地权利的明确与稳定。土地复垦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则由《土地复垦规定》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行规范。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4,第五条指出,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国家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立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1、要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

2、为了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这一通知旨在解决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这一政策框架下,矿山企业需要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

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4、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部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

5、全国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文件的精神,石材行业要抓好从规范入手,制定规范。整顿矿产资源,应该是既要保护矿产资源,又要不打击石材开采企业的积极性。要正确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政府要纠正畸形发展观,控制总量,科学规划。

6、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中的“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将《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中的“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修改为“依法”。删除《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条中的“(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第十条中的“和地区行政公署”、第十三条中的“或者地区行政公署”。

盗挖国家矿产资源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盗采矿产资源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盗采矿产资源罪立案标准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采矿行为,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盗采矿产资源定罪标准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破坏价值金额达到了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高者,皆应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并展开深入调查。

偷挖土方的立案标准如下:偷挖土方属于情节轻微的,可能只会面临行政处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