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2、为了强化矿产资源的有序管理和科学利用,我国制定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该办法第一条强调了其目的,即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对地质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综合管理,以推动矿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条明确规定,所有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均适用此办法。
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指的是2012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公布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编制、实施、法律责任、附则5章45条,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4、第三十二条,划分主体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域时,需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其意见需基于矿产资源规划。规划实施中,年度实施安排包括总量调控、布局调整、探矿权投放和财政出资项目等。第三十三十五条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需严格依据规划,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申请将被拒绝。
5、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国家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规划由国土资源部组织,省级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则根据需要或上级要求进行。编制省级专项规划需经国土资源部同意,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则需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关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法律。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中国实施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该法经过多次修正以适应时代需求。最初版本于1986年3月19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编号为八届第74号主席令,由江泽民主席签署发布。这一法律的出台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保护,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旨在发展矿业,强化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以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根据宪法,本法制定了相应的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无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还是管辖海域,所有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遵循本法。
矿山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1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总理***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3、为了强化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采矿权人权益,维护开采秩序并推动矿业发展,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此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循本规定。
4、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5、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开采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等。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处置权的体现。国家要对全国矿产资源作战略储备,并对鼓励开发、允许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矿种和地区作出统筹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两个基本环节。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对国家或者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应当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林业发展、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和军事设施、风景名胜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以下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国家规划矿区和对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矿区内的矿产;领海及中国管辖海域的资源;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以及列入附录的特定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需经国务院指定机关审查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以及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对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进行了全面而严格的规定。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1、煤炭资源储量为小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2、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第三条 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3、为了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特制定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的实施旨在确保煤炭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利用。从2012年7月13日起,此规定正式生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标志着煤炭资源管理迈入了新的阶段。
4、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