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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得到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4-06-14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矿产储量是投入资金探明的矿产资源。矿产储量管理实行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的方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储量。第四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全省矿产储量审批,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储量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促进自治州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五)有典型和特殊意义的地质灾害遗迹;(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第二十条 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

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方针是什么

1、根据矿产资源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中,又进一步明确地矿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

2、总方针是:放开、搞活、管好。其基本含义是: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强度和经济效益,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3、充分利用贫矿资源,走人造富矿道路,实行贫富兼采的方针。(2)对共生矿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利用的方针。(3)依靠科技进步,开发已知矿产的新用途、寻找新矿产、增加新资源。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对矿产资源的分类、保护和利用做出规定。该办法将矿产资源分为开采型和非开采型两种,针对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制定了相应的保护和利用措施。同时,该办法还鼓励技术创新,推广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级矿管部门征收,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矿山,由所在地(市)矿管部门指定的县(市)级矿管部门征收。各征收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如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3)、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4)、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继续合理开发利用国内矿产资源,加强地质勘查,探明急需矿种储量。2)适当利用国外矿产,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国内特殊矿种储量。3)努力减少矿产资源所造成的环境代价。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有效抑制对矿产资源的乱挖滥采,执行地勘成果有偿使用,做好矿山风险评估。

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其次,要采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设备,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先进的采矿技术和设备能够减少资源浪费,提高采矿效率,降低采矿成本。同时,要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技术的不断进步。

既要金山银山,更要青山绿水的观念,自觉地爱护矿山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与保护矿产资源,决不能为了眼前利益,损坏子孙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需要规范的监督机制。需要全球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先进的技术。专业的团队人才的帮助。规范的计划与开采。合理的利用与发掘。矿山废弃物利用 矿山固体废弃物具有危害性的同时,也有可利用的特性,是一种宝贵的二次资源。

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重大措施有:主要是“节能减排”方面:(1)提倡各大企事业单位办公室的空调机保持在26℃,穿便装上班。(2)提倡坐公交车上班,尽量少开私家车。(3)用节能灯代替白炽灯。(4)关停规模小、能耗大的火电厂、炼钢厂,提高能源利用率。(5)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山南市砂石料开采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砂石料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合理利用砂石料资源,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砂石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砂石资源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砂石资源开发和管理制定的行政法规。该办法分别对砂石资源的勘探开发、开采利用、保护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砂石资源管理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目的是规范我国砂石资源的勘探开发、开采利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行为。

3、法律分析:申请人携带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4、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行为。第三条 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6、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部门或者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