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采矿产资源,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持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并应具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第十三条 允许个体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及矿山企业不再开采的残矿。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其他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在第七章中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第五十条强调了外商投资在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的特殊处理,即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特别规定的前提下,这些规定将优先适用。紧接着,第五十一条关注了历史遗留问题。
进一步开放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 一) 鼓励外商 ( 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下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
海南省外商投资开发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保障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第六条 我省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发。外商投资开发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环境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省、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吸收外商投资,加快海南经济特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是指来海南经济特区投资的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管理、勘查及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矿山资源开发相关内容
1、法律分析:国家对矿产开采的新政策国家对矿产开采的新政策国土资源部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新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2、一般在矿体围岩不稳固,地表允许陷落的条件下采用。国家对矿产开采的新政策国土资源部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新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3、协议出让的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 号),矿业权协议出让已受到严格控制。只有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才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