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2、第三条修改为:“矿山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分配职工上岗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分配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的,每发现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每次罚款累计不得超过四万元”。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方法
1、安全检查是发现危险源的重要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伤害,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方法。作业标准化 。按科学的作业标准,规范各岗位、各工种作业人员的行为,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防范安全事故有效措施。
2、②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针对各工序及各工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由各级安全组织检查落实。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自作好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3、作业标准化。按科学的作业标准,规范各岗位、各工种作业人员的行为,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防范安全事故有效措施。生产技术与安全技术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实现效益这一共同基点上是统一的,体现出“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管理原则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单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法律分析】:(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五)“三同时” 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八)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法律分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总体要求,形成覆盖所有部门、所有岗位、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体系。
负责租赁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工作。委托、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按照规定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包括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制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矿山安全八项硬措施是什么
矿山安全八项硬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强化矿山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严格矿山安全准入,对矿山企业的资质、设备、技术和管理水平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矿山安全监管与执法。首先,矿山安全制度建设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基础。矿山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等,以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煤矿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而制定的。这些措施包括对顶板、瓦斯、水害、火灾、粉尘、运输、电气、支护、设备、现场管理、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监管、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以及事故查处等方面的内容。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1、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4、矿山企业应当:(1).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报安监部门备案,(2).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并在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 (3).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