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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矿产资源协议模板(合作开发矿产资源协议模板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6-20

矿业权转让的法律意见

1、法律分析:自然资源部就起草的《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后,除3种特殊情况外,我国的矿业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3、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可以依法转让。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矿业权人的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提出合资、合作办矿或者合股、坐股、坐地分成等要求。

4、第二十七条 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

5、已设矿业权未按规定批准矿业权设置方案,不得分割转让矿业权。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资信证明应与勘查施工方案确定的计划投入勘查资金相匹配,不得低于100万元。

6、所以,从法律上确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第6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海南省最新的矿产资源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二十条 矿产储量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和统计。 报销矿产储量须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或者专职地质测量人员检查核定后,由矿山企业报送省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备案。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管理、勘查及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4、第二十五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5、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独联体国家在矿产领域的合作

· 建立和健全矿业立法。独联体国家最初是以俄罗斯 《地下资源法》 为矿业基本法规,用以规范地质矿产工作中行为主体的行为和利益。后来各国都结合本国的国情,陆续建立和健全本国的矿业法规。许多国家为吸引外资还制定了 《外资法》,以促进矿业发展。· 建立所有制多元化的工作队伍。

二)扩大我国与独联体国家在矿产领域的经贸合作 通过对独联体国家矿产资源形势的梳理和分析,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我国与独联体国家在矿产勘查开发和贸易领域开展广泛合作的条件十分有利,前景相当广阔。

独联体国家在世界硼、硫产量中所占比例比较高,在10%以上,其中俄罗斯是世界硼的主产国,产量占世界第四位; 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是主要产硫国,乌兹别克斯坦年产50多万吨硫。 其他一些非金属矿产资源,独联体国家也具有巨大开发潜力。

这些基本情况决定了独联体国家矿产品消费强度不会很高,消费量也不会太大。表1-9列出2008年世界能源消费情况,从中可看出前苏联国家各种能源矿产的消费量和在世界总消费中所占的比例。

美国的主流思潮普遍认为矿物原料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美国地质部门大量开展政府层面的国际合作,与100多个国家的科研实体建立了协作关系。首先进入美国战略性资源名单的矿物原料有:美国本土缺乏的锡、钨、锰、铬、锑、稀有金属、铂和金刚石等,虽然美国本土有但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石油资源等。

矿产资源及管理保障

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矿业特区建设的物质保证,通过对特区矿产资源供需形势进行分析得知,铜、铁、铅锌等资源还不能满足特区建设的需要。

【答案】: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为:第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藏即指矿产资源。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勘查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产资源和矿业管理的若干程序性规定

首先,在每个州办公室的土地法检查员先就申请是否完整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估,一旦申请通过审查评判程序,则转到土地管理局野外办公室进行正式的矿产检查,以验证在矿权申请地是否真正发现有价值(商业上可行)的矿床以及处理厂(选矿场)是否合适地利用或占用土地。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负责组织制订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区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取得矿业权。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勘查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