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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汇报)

发布时间:2024-06-22

矿产勘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经济发展的直接成果,首先是增加就业。特别是矿业本身直接和间接促进社会就业效果明显。只要社会对初级矿产品需求旺盛,一些中小矿山一旦得到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立刻就能解决一定数量的人员就业问题;并通过就业,增加当地社会的有效需求和财政收入。我国赋税的“大头”是流转方面的税收,如营业税、增值税。

矿产勘查是研究矿产形成与分布的地质条件、矿床赋存规律、矿体变化特征及工业矿床最有效查明和评价方法的实用地质学,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实践性、经济性和政策性,属经济地质学的范畴,是地质科学与经济科学的综合体现,利用有关地质科学、技术科学和经济科学的成就,直接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

资源勘查可以提高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为社会经济发展莫定物质基础。

矿产资源勘查为工业发展提供必需的矿物原料、燃料或能源。例如铁、铅锌、锰、铜等矿石,煤、石油、天然气等。

矿产资源勘查,指利用地质、物化探、工程、化验测试分析等手段,寻找、查明某地区的矿产分布、品质、数量的基本特征,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必需的地质资料的社会经济活动。矿产资源勘查为工业发展提供必需的矿物原料、燃料或能源。

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行为包括什么什么等

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非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负责接收、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保管职责。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擅自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省条例规定罚款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

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该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的行为。对主要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共生、伴生矿种除外);(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矿产资源的品种、分布、储量决定着采矿工业可能发展的部门、地区及规模;其质量、开采条件及地理位置直接影响矿产资源的利用价值,采矿工业的建设投资、劳动生产率、生产成本及工艺路线等,并对以矿产资源为原料的初加工工业(如钢铁、有色金属、基本化工和建材等)以至整个重工业的发展和布局有重要影响。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砂石资源管理,加强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盐湖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前置性审查《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6项 30 矿业权股权变更备案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7〕132号)设定,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