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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矿矿区边界标识的管理规定(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

发布时间:2024-07-03

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护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规范开山采石削山建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的实施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2、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3、《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 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4、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复垦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5、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6、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日前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发布《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土地复垦工作。《办法》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地质-经济模拟的内涵及其实现

1、通过地质-经济模拟应使矿区的勘探和评价过程实现连续化,使勘探孔(井)内的工作过程和获取其他地质信息的过程最优化,根据已有信息,在计算机上最终快速获得矿区详细可靠的模型,确定矿区开采的经济风险概率评估。矿区勘探阶段的地质-经济模拟过程如图5所示。

2、地质-经济模拟的目的是使矿区的勘探和评价过程实现连续化,优化勘探孔(井)内的工作过程和获取其他地质信息的过程,并在计算机上快速获得矿区详细可靠的模型,确定矿区开采的经济风险概率评估。矿区勘探阶段的地质-经济模拟过程如图5所示。

3、首先,地质环境为人类生存和活动提供了基本场所,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人类生活、生产的空间分布和发展规模。其次,地质环境为人类社会提供了土地、矿产、地下水等生活和生产资料,构成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

4、主要是使用了“供给、需求”这些经济学的特定术语,但表达的却不是经济学层面的内涵,而是实践或技术层面的内涵。这种现象在目前的地质调查经济研究中并不少见。本文拟就地质调查经济的一些理论问题发表一些意见,以求共同探讨。

煤矿采煤系统安全检查重点有哪些

通风瓦斯方面工作面附近所有风门都必须实现联锁,并确保灵敏可靠,正常使用。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好与3下409工作面通风系统相关的其它风门。确保工作面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工作面供风量不得低于324m3/min。风流不稳、风量不足,不得进行安装工作。

一采区系统的检查重点检查采区实际系统和采区设计是否符合采区采煤、运输、通风、供电、通讯等系统是否健全。采区及采煤工作面是否具有两个以上畅通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无法保证有两个安全出口时,是否有矿务局总工程师的批准。巷道的断面形式是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露天开采须增设剥离、排土、堆土装备,以及相应容量的排土场;采深不大时,无需通风措施。

煤矿安全管理的重点是:严查“三违”煤矿“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它是安全工作的万恶之源,严查“三违”是每个安全检查员的一项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