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矿区地面管理制度(煤矿地面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12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五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地下开采导致地面塌陷国家有明文规定吗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78号)的规定,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私自开采地下水违法。私自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未经允许私自开采地下水,可以向当地水务部门举报。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会发生塌陷,导致地面下沉,依据是——超采范围之内的岩土层地下水释放,土层被压密,厚度降低,引起其上部岩土体沉降,上覆土层因自重和疏水向下移动、弯曲变形,一直发展到地表,引起地面变形、塌陷,使建筑物倾斜、墙体开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所谓地下水的过量开采是指地下水的实际开采量超过了允许开采量。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2、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煤矿企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移送。

4、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乡镇煤矿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修正)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破坏矿产资源及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