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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策略(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区域可持续发展教案)

发布时间:2024-07-20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的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国家计委和地矿部应当予以纠正;二是对于纳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并划定了规划开发范围的矿产资源,逐个矿区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意见书”,并通过监督落实“规划意见书”的要求来确保全国规划目标的实现。

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是指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政策 制定相关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要充分考虑经济规律,但现行的政策却没有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矿产资源相关经济政策的缺乏,造成矿产资源规划提出的总量控制、新增储量和新增矿产地等指标难以在实际的规划实施中落实,造成矿产资源规划对直接影响矿业经济,进而影响工业经济发展的矿业活动调控乏力。

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是指在相关统计资料和大量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时或未来一定时期内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的客观分析和科学预测,并提出矿产资源利用与配置等方面的政策建议。

矿产资源结构调整的管理措施

1、通过设置勘查与开采规划准入条件,可以切实落实规划分区管制措施,规范勘查和开采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好转。勘查、开采准入条件是矿业权项目规划审查的重要依据,主要反映规划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通过设置勘查与开采规划准入条件,切实落实规划分区管制措施,规范区内勘查和开采行为,不断提高规划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好转。

3、鼓励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整体买断、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引导企业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使矿产品需求保持基本平衡;通过对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合理,提高矿业集中度,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对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调控。

4、各地在不断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的过程中,探索构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调节机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补偿机制、资源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矛盾协调化解的社会管理机制,和谐矿区建设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

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规范采矿秩序,促进矿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唐山市政府的重要部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海洋等自然资源的调查、规划、利用、保护和监管,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3、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不在。截止到2023年4月10日,根据查询唐山市人民政府显示,矿产资源利用存在高耗能、高污染及低利用的现象,为了进行整治,是关停开采业务的,不在开采石英矿。唐山,简称“唐”,河北省辖地级市,东与秦皇岛市隔(滦)河相望,南临渤海,西与北京、天津毗邻,北依燕山隔长城与承德市接壤。

6、遵化镇的自然资源丰富多样,已探明的矿产资源种类众多,包括铁矿(已探明储量达2亿吨,其中石人沟矿区拥有1亿吨)、金矿(储量130万吨)、锰矿(储量85万吨)、白云石(储量2亿吨)以及石英石(储量10万吨)。这些矿产资源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4、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 1)依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2)《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即“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5、对执行本条例、保护矿产资源有贡献者,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条例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浪费者,予以处罚。第六条 州、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本条例。青海省地质矿产局对本条例的执行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6、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