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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条例(矿产资源开采条例)

发布时间:2024-07-23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一项在1999年9月24日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法规,为规范和管理广东省的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此次立法旨在保护矿产资源,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确保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有效利用。

2、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首要目标是强化我省矿产资源的有序管理,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一宝贵资源,同时维护矿山环境,推动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条例就此展开详细规定。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监督机制。各级地矿主管部门承担起关键角色,对勘查单位的资格、探矿权人的勘查范围、资金投入等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违规,会发布监督意见书以确保法规的执行。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1、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多项法律责任。对于未办理延续手续而继续勘查、开采的,将被视为无证行为,将面临相关处罚,包括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能处以1万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时甚至会强制拆除设备。

2、贵州省的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在第四十三条中详细阐明了矿产资源损失评估的重要环节。这一评估由经过资质认定的专门机构进行,确保了评估的公正与专业性。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管理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床工业指标。1探矿权人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云南省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矿产储量审批和登记的流程。首先,由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省的矿产储量报告和矿床工业指标审批,包括能源、金属、非金属等各类重要资源的报告(第三十二条)。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5、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境内可以由本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第二十九条规定,所有的开采活动应采用科学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确保矿山企业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标准,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第三十条强调了对共生和伴生矿产的综合开采策略。在主要矿产开采的同时,应整体规划,避免资源浪费。

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需要获得采矿权限,并办理相关的证件。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的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采矿权。

青海省矿产资源暂行条例

对执行本条例、保护矿产资源有贡献者,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条例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浪费者,予以处罚。第六条 州、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本条例。青海省地质矿产局对本条例的执行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