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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4-07-24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规定了规划的期限和编制频率。规划期限通常为五年,展望十五年,每五年编制一次,必要时可进行修订。规划编制需遵循一系列原则,如符合国情、地区实际与经济发展需求,平衡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兼顾开发与保护,以及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第二章,关于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两个关键步骤:指标的确定和分配。首先,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部级机构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四条)。这些因素包括矿产资源的潜在储量、市场供需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第二章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流程。首先,第十二条强调了国家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勘查登记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部分特定矿种可由授权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土资源部依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及产业政策,对矿产资源的潜力、市场供需、资源保障、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制定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这是其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指标的分配方式。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煤矿企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移送。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乡镇煤矿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地质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主要包括:31个省(区、市)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26个省(区、市)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2个省(区、市)制定了《省级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9修正)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县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进行矿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调动牧民群众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发展畜牧业生产,繁荣自治县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和《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成矿阶段 根据矿物共生组合,马庄山金矿的形成可划分为两个大的成矿期,即热液成矿期和表生成矿期。 1)热液成矿期可分为两个阶段,火山-次火山中温热液充填阶段;火山-次火山低温热液充填阶段。 2)表生成矿期:发生在矿床形成以后,由于表生淋滤作用形成一些氧化物,如褐铁矿、水铁矿和软锰矿等。

北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均须遵守本办法。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过审查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对于暂时无法综合利用的矿产,法规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资源安全。这包括对滞销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和废石、煤矸石的妥善管理,寻找可能的再利用途径,防止资源流失和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