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8)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以自收汇缴方式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解缴入库。第十三条 符合国务院《征收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者,可按程序申请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在重庆市,对于地热水和矿泉水的开采和利用,有一套明确的管理规定。首先,依据第三十三条,任何想开采地热水或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在取得许可证后,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征收的补偿费进入国家预算,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采矿权人可申请免缴或减缴,但需经过批准并报备。对于逾期未缴或少缴的,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严重者将吊销采矿许可证。伪造数据或不报资料的行为将被追缴费用并罚款,情节严重者同样可能面临证件吊销。
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6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修正)。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2005年8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3、市(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
4、采矿权人有银行帐户的,以划拨方式直接向当地中央金库缴纳,采矿权人无银行帐户的,以现金方式向当地征收机关缴纳,再由征收机关按规定向当地中央金库汇缴。征收机关向无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保护矿产资源的方法
1、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体系。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加大对矿山科技进步的投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信息系统。
2、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 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 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3、保护矿产资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合理开采:在开采矿产资源时,要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开采标准和采矿技术,避免过度开采或浪费资源。循环利用: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采取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和尽量循环利用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延长矿产资源的使用寿命。
4、宣传矿产资源的特殊性。想让人们知道矿产资源该不该保护,就必须让人们也了解矿产资源的特殊性,让人们知道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但它与国家息息相关。宣传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性。
5、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的方式应由原来的直接保护向间接保护转移,要通过制定实施一套完善的矿业法律制度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用矿业发展战略、矿业政策来引导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用以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主的完善的经济手段,促使矿山企业自觉地节约、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6、要节约使用矿物资源;(2)回收利用矿物资源;(3)要保护好这些矿物资源;(4)积极开发新资源;(5)加强宣传。矿物资源,又名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而形成的,天然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